關于印發《甘肅省勞務派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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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廳發〔2011〕64號
關于印發《甘肅省勞務派遣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勞務派遣單位:
《甘肅省勞務派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題詞:勞務派遣管理暫行辦法
抄送: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肅省人力資源行業協會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1年12月16日印發
甘肅省勞務派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勞務派遣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切實保障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派遣員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甘肅省區域內的勞務派遣(包括人才派遣)、人力資源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將派遣員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
本辦法所稱派遣單位,是指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派遣員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派遣員工,是指與派遣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勞動者。
本辦法所稱用工單位,是指在勞務派遣特殊用工形式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負責派遣員工工作管理的合法組織機構。
第四條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活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各市(州)、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其所在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統一辦理審批和發證,并向社會予以公告。
第五條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單位設立分支機構,須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并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再Y金不得低于50萬;跨市(州)開展勞務派遣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從事人力資源外包或跨省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萬元;
。ǘ┯忻鞔_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ㄈ┯信c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備;
。ㄋ模┚哂新殬I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會職業資格的專職管理人員,省級不少于5名,市級及市級以下不少于3名;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應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顚懲暾摹对O立/開辦勞務派遣單位申請表》;
。ǘ┓ㄈ速Y格證明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ㄈ┓ǘù砣藬M任人選以及專職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ㄋ模┚哂蟹ǘㄙY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ㄎ澹┙∪尚械臋C構章程及內部有關規章制度;
。╅_展勞務派遣活動的行政區域和可行性報告;
。ㄆ撸┙洜I場所使用證明;
。ò耍┙患{風險保證金;
。ň牛┢渌枰峤坏馁Y料。
第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與用工單位簽訂書面派遣協議,明確派遣單位管理服務內容及費用,協議解除與員工退回條件,派遣員工的培訓、考評、經濟補(賠)償發放、工傷事故處理及責任分擔、派遣崗位知識產權歸屬、派遣員工對用工單位或第三方造成損失后的追償辦法,以及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建立勞務派遣用工統計制度。勞務派遣單位應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勞務派遣用工情況填寫《勞務派遣情況統計表》,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可以派遣其在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
第十一條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款外,還應具備用工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用工單位聯系方式、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崗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參照使用。
第十二條用工單位在使用勞務派遣的崗位上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時,由用工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同時告知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使用非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單位的義務;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視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合同補簽手續。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業務實行風險保證金制度。風險保證金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銀行及勞務派遣單位三方共同管理,用于因勞務派遣單位責任,造成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及支付罰款、罰金等。
第十五條風險保證金的額度不得低于50萬元,注冊資金超過100萬元的,超出部分按50%增加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存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風險保證金專戶,實行?顚S。
風險保證金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動用后的數額低于本辦法規定的額度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備用金補足至規定數額,逾期未補足的,不得開展勞務派遣業務。
第十六條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發生勞動、工傷事故等糾紛的,先由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派遣協議約定承擔費用及責任處理,派遣單位應支付而無力支付,或因該糾紛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時,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知存款銀行啟用風險保證金支付,并將支付結果書面通知該派遣單位。未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書面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和存款銀行不得轉移、動用風險保證金。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破產、解散或終止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活動前,應以書面形式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并制定派遣員工安置方案,經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將交納的風險保證金本息取回,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督,用于派遣員工安置費用的支付。
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ㄒ唬┏龊藴实臉I務范圍經營;
。ǘ┨峤惶摷僮C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ㄈ﹤卧、涂改、轉讓、租借營業執照、批準文件、職業資格證書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證件;
。ㄋ模┮猿邪、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經批準的派遣單位或個人開展勞務派遣活動;
。ㄎ澹┛丝塾霉挝话凑談趧张汕矃f議支付給派遣員工勞動報酬、社會保險;
。┮詣趧张汕矠槊c用工單位串通侵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
。ㄆ撸闊o合法證照的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或為用工單位派遣無合法身份證明的派遣員工;
。ò耍┏霈F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注銷、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情況通報派遣單位原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注銷資格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收到被注銷、取消從業資格通知之日起,立即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繳回許可證,并于10日內向派遣單位原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3年內有效,并實行年檢制度。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勞務派遣活動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0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申辦程序辦理更換許可證手續。
許可證有效期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更換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獲準從事勞務派遣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領《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未經申領,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服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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