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標準的通知
編輯: 更新于:2013-12-30 閱讀: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單位,蘭州新區、高新區和經濟區管委會,中央、省屬在蘭企事業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全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能力和水平,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的通知》要求,結合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F對全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標準做如下調整: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6%調整為8%(個人繳費比例不變)。新調整提高的費用,全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管理使用。
二、調整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統籌支付限額,由原來的4萬元調整為6萬元。調整統籌費用分段計算自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個人負擔12%;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個人負擔8%;2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個人負擔4%,退休人員統籌基金分段自付比例分別為9%、6%、3%。
三、大額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由4萬元調整為6萬元,并取消年度最高封頂線。
四、調整綜合性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將起付標準由700元調整為1000元,其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不變。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31日
上篇:
下篇: